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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6854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9-02-10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外资办,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有效解决我省高速公路两侧乱设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含广告,以下统称非公路标志标牌)问题,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营造良好行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决定对我省已通车和在建高速公路沿线(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含上空)非公路标志标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沿线各种标志标牌的通告》(陕政发〔2001〕39号,以下简称《清理整顿标志标牌通告》)和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交发〔2007〕381号,以下简称《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开展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牵头,已通车高速公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公路由路政派驻单位负责),在建高速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已通车和在建高速公路沿线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及虽经审批但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二)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规定要求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严格按省厅要求重新规范设置。
(三)对经批准设置,且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要求,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的,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
(四)标志标牌虽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其设置影响环境景观,误导司机视线,夜晚灯光影响行车,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函告所在地政府协助整改。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高速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标牌清理整顿工作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2009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至2月28日)
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针对各自管辖路段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现状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措施,填写《陕西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调查统计表》,报省公路局备查。各单位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者宣传《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政府《清理整顿标志标牌通告》和《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等规定,通过宣传教育使非法设置标志标牌的单位和个人能主动配合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日至6月15日)
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情况,对公路沿线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分类采取不同的清理整顿措施。
1.对擅自设置且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要动员设置者在3月5日前主动拆除。3月5日前未主动拆除的,要及时依法送达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通知其在3月31日前自行拆除。3月31日前对没有按要求自行拆除的,路政管理机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在6月15日前强制执行。
为鼓励设置者主动拆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对主动拆除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2.对擅自设置但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其在3月5日前到路政管理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3.对擅自设置的公益性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于3月5日前到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设置规划的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的,根据规划要求提出自行迁移要求;逾期未补办或未按要求迁移至指定位置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4.对经批准且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规定,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要求其在3月31日前完成整改。预期未整改的,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
5.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规定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严格按省厅要求重新规范设置。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第三条规定处理。
6.对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要于3月5日前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设置者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7.对无主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过报纸公示对其处理措施,公示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总结,对清理整顿结果及遗留问题及时书面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各单位清理整顿结果进行核查和验收,总结验收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厅。
五、清理整顿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积极向沿线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公安、法院、工商、城建、国土等部门沟通并争取支持,力争在短期内收到明显效果。两大集团之间也要加强工作的衔接,避免因列管线路交叉等原因,造成管理缺位。
(二)摸清情况。清理整顿基础工作要扎实深入,各单位要对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性质、设置单位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案。
(三)宣传教育。拆除非公路标志标牌,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清理整顿的阻力。同时,要注意对重点案件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规范操作。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依法送达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通知设置者限期拆除或限期补办手续。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或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六、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路权完整,维护高速公路形象,保护高速公路资源利用最大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运营单位领导要包路段、包线路,确保顺利推进。
(二)各单位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长效监管机制,将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清理整顿与今后的总体设置规划结合起来,按照省厅《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对已建成和在建高速公路逐路提出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意见,经省公路局审核后报厅批准。今后涉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审批,必须符合省厅批复的设置规划,确保从根本上解决高速公路沿线乱设包括广告在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等设施的问题。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在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要尽快拟订《在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报厅审查后发布,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建设部门的责任,保证移交运营单位管理时高速公路路权完整。
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调查统计表》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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